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会保险局,余杭市社保委: 我省自1989年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已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截止1997年底,全省已有66个市县(区)、198万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累计享受生育补偿的女职工达12.5万人。这对于维护妇女劳动者及其婴儿的合法权益,保持恢复和增进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工作能力,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化这项改革,省劳动厅于去年印发了《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浙劳险[1997]62号),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保险项目、缴费比例、给付标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范。但是从目前执行的情况来看还不甚理想,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还比较窄,各地的办法与浙劳险[1997]62号文件还没有并轨,企业和职工都有不同程度的反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生育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根据全省劳动工作会议提出的“生育保险要争取在98年全省基本实现全覆盖”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做好与浙劳险[1997]62号文件的并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全省各市、地、县(区)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把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到重视生命质量、优化民族素质的高度来认识,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将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业的各类职工,切实执行浙劳险[1997]62文件的规定,统一保险项目、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给付标准。 二、尚未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县(区),应于98年内按照《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办法,尽快组织实施。 三、目前仍按绝对额征集基金或给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市、县(区),应按《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征集基数、征集比例及给标准修订本地办法,尽快做好并轨工作,以确保统筹范围内生育女职工及时足额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四、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基金滚存结余过多的地区,应按照《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提取比例过高的要适当降下来。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企业育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基础资料及台帐,以保证劳动者流动时能够顺利地接续缴费年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各市、地、县(区)对参与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要建立资格审定和考评制度;要与承担生育保险的医疗单位签定《生育保险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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