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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2-26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5〕378号 【执行日期】:2006-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5〕378号
【字体: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21.2元调整为23.6元。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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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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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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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OO六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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