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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5-10-11
【法律文号】:杭劳社薪[2005]220号 【执行日期】:2005-10-1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总工会
杭劳社薪[2005]220号
【字体:  
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5]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要督促建设等行业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和《通知》精神,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录用备案手续。劳动合同除双方约定的内容外,必须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
  二、加大劳动合同管理力度,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切实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统一的职工管理台帐,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环节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要明确专(兼)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详细记载农民工劳动时间、工资支付和加班加点等具体情况,及时掌握用工需求和农民工流动情况。对新录用的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各地可结合实际推广使用适合我市建筑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三、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对建立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指导和推动我市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并力争在年底前使我市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
  附件:1、浙劳社劳薪[2005]128号
  2、劳社部发[2005]9号
  3、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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