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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10-31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7]113号 【执行日期】:1997-10-31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7]113号
【字体:  
关于如何确认劳动争议当事人问题的复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劳动争议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景人劳[1997]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由主管部门任命的厂长(经理),是一种行政职务,而非独立的岗位。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厂长(经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不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企业的厂长(经理)依法与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后,主管部门即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也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诉人或被诉人)。如属于因企业停(扣)发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应将该企业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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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关于要求变更劳动仲裁收费承办主体的函
·关于童工发生伤残事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和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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