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劳动争议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景人劳[1997]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由主管部门任命的厂长(经理),是一种行政职务,而非独立的岗位。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厂长(经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不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二、企业的厂长(经理)依法与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后,主管部门即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也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诉人或被诉人)。如属于因企业停(扣)发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时,应将该企业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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