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8-2-25 |
|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22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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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8-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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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郊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的请示》(嘉郊劳[199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请示》中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国家和省对乡镇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亡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统一规定。该职工所在企业按照国务院一九九Ο年七月一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为该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投保金额支付保险金,工伤已作处理。而且该职工申请仲裁的时效已经超过,此案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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