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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18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函[2004]1号 【执行日期】:2004-1-1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函[2004]1号
【字体:  
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年龄加折算不得超过60周岁的请示》(新劳社[2004]第0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厅在贯彻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时已明确: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年龄男为55周岁、女为45周岁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为5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应减少一年。如:某男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年限为20年,58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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