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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15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44号 【执行日期】:1998-4-15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44号
【字体:  
关于工伤争议问题的复函

  台州市路桥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伤引起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请示》(路人劳[1998]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职工负伤后,企业未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职工要求企业给付工伤待遇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确认为工伤的,应依法支持职工的申诉请求;确认不属于工伤的,应裁决驳回职工的申诉请求,而不应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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