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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7-6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75号 【执行日期】:1998-7-6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75号
【字体:  
关于职工违章操作引起工伤应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违章操作职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能否追索赔偿及如何计算赔偿及罚款额度的请示》(浙鄞仲[1998]4号)已转我厅。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在给予工伤职工享受有关待遇的同时,又以违章操作为由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做法,与无过错补偿原则的精神相违背,因此,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时,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职工支付赔偿金的做法,一般应不予支持。如果该职工确有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对其作出适当的行政处分或处理。在作出行政处分的同时,也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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