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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9-1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91号 【执行日期】:1998-9-1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91号
【字体:  
关于能否以超过省定控制线的工资内外收入为依据进行仲裁问题的复函

  瑞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能否以超过省定控制线的工资内外收入为依据进行仲裁的请示》(瑞劳仲[1998]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职工要求所在单位支付所扣工资报酬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国家和省关于工资内外收入控制标准的规定,是对工资水平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的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措施。不能因为职工个人的工资水平超过工资控制线即认定其为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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