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绍市劳办[1998]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所作的旷工处理决定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二、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所作的开除以外的其他行政处分而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17号文件并未将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扩大到开除争议以外的其他行政处分争议。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计发标准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人复[1995]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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