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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5-8-19
【法律文号】:穗劳社函〔2005〕635号 【执行日期】:2005-8-1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穗劳社函〔2005〕635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5年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我市现行规定,现就做好2005年本市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含工资包干,下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及基数核定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要突出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和复合指标为主要挂钩指标。对原实行单一指标(产值、销售收入或实物量)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如挂钩期未满的,原方案可执行至挂钩期满;挂钩期满的,从2005年起应实行复合指标挂钩,税利指标(实现税利、上缴税利和实现利润)所占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不能小于50%。
  (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后核定。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核定。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和大中专毕业生,应按本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一)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标准进行核定,但人均工资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工资包干不超过1.5倍)。
  (二)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三、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
  (一)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企业年终清算时,发现多提工资的,一律在下年度清算的工资总额中扣回,并相应增加挂钩效益基数。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连续多提挂钩工资的,不予核准工效挂钩方案;少提挂钩工资的,须经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通过,且下年度不得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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