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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8-21
【法律文号】:豫政[1997]50号 【执行日期】:1997-8-21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1997]50号
【字体: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
   (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
   (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
   (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
   第六条 设置各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布局合 理;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固定的工作任务;
   (四)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设置和变更事业单位,其举办主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备的目的、依据、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管理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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