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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2-16
【法律文号】:宁劳社监〔2005〕9号 【执行日期】:2005-12-16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监〔2005〕9号
【字体:  
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高新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书面审查工作以属地管辖为主,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管辖目录形式具体明确和调整书面审查工作的管辖分工。对书面审查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二、定期书面审查原则上于每年1月至4月进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主动提交《南京市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查的,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对不按通知要求、拒绝接受审查的单位,依法查处。
  获评劳动保障诚信的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只需填报《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于劳动保障登记信息维护工作,免交书面资料,免于书面审查。
      三、定期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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