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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2-26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5〕25号 【执行日期】:2005-12-26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险〔2005〕25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民优[2005]2号)文件精神,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由10个月调整为20个月工资。计发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凡在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离休人员,已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与调整后标准的差额部分应予以补发。
      二、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调整标准和计发基数详见附表。
      附: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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