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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2-20
【法律文号】:苏府〔2005〕135号 【执行日期】:2005-12-20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5〕1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市区居民的基本医疗,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尚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居民”)。
      列入前款范围的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三条   按照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250元予以补助;
      (二)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居民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居民医疗保险费,其免缴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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