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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12-2
【法律文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执行日期】:2006-1-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字体: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董事,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依法制止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省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组成的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各方应当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九条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企业联合会或者相关协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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