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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25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4]249号 【执行日期】:2004-11-25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4]24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的基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基础工作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所管辖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力度,全面收集掌握所管辖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招用劳动者人数、建立规章制度、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逐步完善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服务。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制度建设。完善目标管理制度,建立主办监察员制度,按照公开执法的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及监察员名单、举报电话、监督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咨询和投诉。三是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目前,一些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统计和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的时效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有的地区统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企业数据库,逐步实行网上举报、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网上信息通报等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完善监察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监察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根据《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工作、办案及举报奖励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不得非法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向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下达罚款任务。严格执行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察执法机构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条例》全面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组织、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机构、编制和经费方面的困难,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较好的外部环境。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综合性强,其职能涉及方方面面,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各方面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贯彻实施方案报送我局。对《条例》实施 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华莎
  联系电话:6389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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