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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25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4]249号 【执行日期】:2004-11-25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4]24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公布,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并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是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为准则。《条例》的颁布既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条例》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高效原则、便民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监察执法与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监察执法主体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管辖制度、程序制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等,是对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将会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当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要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工作方案,具体部署,狠抓落实,为《条例》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规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泛宣传《条例》,要深入到街道、社区及各类用人单位中进行普法宣传,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条例》实施前本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对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时规范和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察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认真履行监察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用人单位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在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要完善监察执法案卷制度,建立包括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的监察执法案卷;要健全监察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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