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为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为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进程,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05年春节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实行向社会公布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统一通过重庆市劳动保障网和市内各新闻媒体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查处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违法行为,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对此实行社会监督。 二、报送、公布拖欠农民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程序 (一)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堵塞交通、罢工、扣押人质、打架斗殴等突发性群体事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基本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于事发48小时内报送调查处理情况。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或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在2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日内及时组织调查,对情况基本属实的,应责令有关单位在3日内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作出2005年1月20日前补发拖欠工资的计划或书面承诺。对责令作出后3日内仍未补发拖欠工资或未能制定切实可行还款计划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报表形式(见附件)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已向社会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违法案件作为重点监控、督查对象,并及时通报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布后已采取措施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四)对向社会公布后仍不按规定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除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还应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工作是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次具体实践,也是推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确保我市2005年春节前全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落实。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事实属实,拖欠金额或人数基本属实,但暂时还不能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对外公布,以通过社会舆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尽快解决。与此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加强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个别暂不宜对外公布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殊案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按规定程序上报,以便我局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进程和现状,并将有关案件作为市级重点监控对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案件的处理工作。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联系。 联系人:李曙光 联系电话:63856083 华莎 联系电话:63890769(传真)63871626(传真) 附件: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违法案件基本情况上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