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市民获取政务信息,督促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府机关是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5.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7.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8.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9.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