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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3
【法律文号】:劳社[2005]43号 【执行日期】:2005-6-3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2005]43号
【字体:  
关于公布合肥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驻肥中央、省属各有关单位、市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审定,下列168家医疗机构(附表1)和159家零售药店(附表2)获得合肥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营地点和法人代表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批准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凡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在每年10月份,向批准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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