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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5-5-11
【法律文号】:劳社[2005]33号
【执行日期】:2005-5-1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劳社[2005]33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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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转发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需要,有利于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决策和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在我省推行以来取得了一些实效,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意见》(劳社字[2002]39号)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人工成本和消费价格指数的分析研究,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节作用,指导企业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工资分配,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各地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组建率,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证。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服务。今年,我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今年要选择一部分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管理基础比较扎实、工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步伐;对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完善制度,充实内容,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注意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的试点,以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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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合肥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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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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