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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5-5-11
【法律文号】:劳社[2005]33号 【执行日期】:2005-5-1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劳社[2005]33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需要,有利于职工民主参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决策和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在我省推行以来取得了一些实效,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意见》(劳社字[2002]39号)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人工成本和消费价格指数的分析研究,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节作用,指导企业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工资分配,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各地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组建率,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证。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服务。今年,我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今年要选择一部分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管理基础比较扎实、工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步伐;对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完善制度,充实内容,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注意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的试点,以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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