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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12-2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成都警备区政治部、成都警备区后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
  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成都警备区政治部成都警备区后勤部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05〕3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移交我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待遇
  (一)移交我市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统一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安置地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参保的登记、申报、医疗报销等,由安置管理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移交我市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六级以上的军队伤残退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比照安置地机关、事业单位同等人员的医疗待遇执行。
  (三)经省级安置部门审定的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年度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补助标准为:在中央、省级财政定额拨付标准基础上,安置地财政再按50%配套补助。
  二、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
  移交我市各级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2000〕20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照顾。
  三、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补助
  退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照顾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仍较多的,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自负部分有效票据,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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