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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12-3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1.1.3.1.1.4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
  1.1.3.1.2工作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就工作岗位、工种、生产或工作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
  1.1.3.1.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1.3.1.3.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
  1.1.3.1.3.2用人单位应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1.1.3.1.3.3用人单位应为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建立工种及从业时间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3.1.3.4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实行特殊保护,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其工种和工作内容。
  1.1.3.1.4劳动报酬。
  1.1.3.1.4.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约定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标准。
  1.1.3.1.4.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1.3.1.5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
  1.1.3.2协商约定条款。
  1.1.3.2.1法定的协商约定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认为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关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款,包括约定试用期、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
  1.1.3.2.2补充的协商约定条款。本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提出,其内容包括给职工提供培训、交通、子女入学、住房等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条件等。
  1.2续签劳动合同。
  1.2.1原则:同订立劳动合同。
  1.2.2程序:同订立劳动合同。
  1.2.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3变更劳动合同。
  1.3.1原则:同订立劳动合同。
  1.3.2程序:
  1.3.2.1当劳动者工作岗位、工种、工作环境等客观因素发生改变,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可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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