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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12-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12-3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1.3.2.2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1.3.2.3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2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享受各项合法权利。
  用人单位工会或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应定期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
  2.1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2.1.1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办法,告知职工工资分配的相关情况,并向职工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1.2用人单位应按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2.1.3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2.2职工培训。
  2.2.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并根据实际制定培训计划,选择培训方式。
  2.2.2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职工参加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的培训,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2.3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
  2.2.4初次上岗或转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要求的再上岗。培训主要包括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操作技能等基本知识。
  2.2.5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达到职业技能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2.3参加社会保险。
  2.3.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2.3.2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下列社会保险项目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
  2.3.3申报缴费。
  2.3.3.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0%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8%缴纳,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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