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
市劳动保障局
第一部分招工
1制定招用人员简章
1.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定招用人员简章。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性质、招收工种、人数和招收方式、招收条件、招收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招用人员简章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2用人单位制定的招用人员简章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布。
2录取
用人单位确定录取人员后,应公布录取结果。
3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被录用人员申领《失业证》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交回《失业证》。
第二部分用工
1建立劳动关系
1.1订立劳动合同。
1.1.1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1.2程序:
1.1.2.1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1.1.2.2双方商定合同内容。
1.1.2.3自录用劳动者30日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1.1.3劳动合同的内容:
1.1.3.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1.3.1.1劳动合同的期限。
1.1.3.1.1.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确定。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1.3.1.1.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1.1.3.1.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