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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5
【法律文号】:穗劳社函〔2006〕86号 【执行日期】:2006-1-2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6〕8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技工教育、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专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现将《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培训处反映。
  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市劳动保障局聘请并列入专家资料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权利、统一管理、按需选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工作,必须由聘请单位指派,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参与超越本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在行使职权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可获得相应的合理报酬。
  第二章   评审专家职责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评审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应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审专家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收受被评审者的红包、礼物、有价证券,忠于职守,公道办事;
  (三)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机构的评审活动;
  (四)评审专家每次出席评审活动时要保持良好形象,做到衣冠整洁,端庄大方,谢绝奇装异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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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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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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