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5-6-22 |
|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5]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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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5-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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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5]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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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制、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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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军人工伤待遇问题的请示》(南劳社[2005]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改制、破产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按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国家政策规定处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企业改制、破产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已经按照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尚未处理完结的,仍按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国家政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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