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要求,在我省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核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服务。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南充、泸州为部重点指导和联系试点城市。其余各市、州,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自愿申请参加试点。 (二)试点项目: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就业单项能力考核试点。单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和规范由我厅拟定并组织开发,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公布。参加试点的市、州从审定的考核项目范围中选择试点项目,报省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单项职业能力培训。单项职业能力培训,在培训条件好、培训经验丰富、就业工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施单项职业能力培训的机构,由试点城市的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报省厅备案。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及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确定,可根据培训要求选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和推荐的职业技能短期培训系列教材。同时,将职业道德、基本权益保护等纳入培训内容。 (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比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考核内容根据《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要求》确定,主要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命制;考核工作在具有相应职业鉴定资质、鉴定质量高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 (三)证书核发:对参加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负责考核的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写实性单项职业能力证书,该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式样和编号办法,省统一印制。 四、培训、考核收费:单项职业能力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成本核算确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由考核组织实施部门参照相近职业初级操作技能考核收费标准,结合考核成本核算,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有关考核鉴定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范畴。 五、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5年7-8月为试点准备阶段。完成试点城市、试点项目和试点培训考核点的确定、试点工作方案的制定以及试点项目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开发、试题编制、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印制及试点考核培训机构推荐、审查等工作。 (二)2005年9-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组织开展试点考核与发证工作。 (三)2006年1-2月为试点总结阶段。各地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技术方案,报厅培训就业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要成立工作指导小组,由培训、鉴定、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切实加强领导,稳妥推进,确保质量。为便于指导、协调我省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我厅成立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二)严格规范、确保质量。各市、州在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时,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组织培训鉴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规范考核过程,监督考核结果,加强质量管理。各市不得跨地区开展组织考核,如确定需要跨省考核,须经我厅同意后方可进行,对省内需要跨市、州进行考核的,由劳动力输出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商输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为指导各地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展试点工作,省厅将通过四川职业资格工作网(sc.osta.org.cn)公布试点政策、方案及考核项目,为试点地区提供政策咨询。各地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厅培训就业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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