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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物价局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6-30
【法律文号】: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 【执行日期】:2000-6-3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物价局 财政厅
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
【字体: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厅局:
          为加强技工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稳步健康发展,经研究,今年适当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并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收费标准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劳动、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本地市、县属技工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省、部属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办学条件、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等,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技工学校住宿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00元。对符合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公寓化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1998]70号、苏财综[1998]170号、苏价费[1998]306号)中规定的公寓化管理条件的,住宿费可参照上述文件,在省定标准内报当地物价、财政、劳动部门核定。
         三、技工学校的财政拨款应逐年增加,各地不能因收费标准的调整,减少技工学校的财政拨款额度。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应从学杂费中提取10—15%的比例,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五、暂未实行并轨的学校,收费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劳技[1998]45号、苏价费[1998]230号、苏财综[1998]98号)执行。
         六、技工学校收费按学年收取。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收费管理,严禁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收取的代办费,应按实收取,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学生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从2000年秋季开始执行,原在校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附:江苏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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