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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6-7-9
【法律文号】:教基[1996]16号 【执行日期】:1996-7-9
国家教委
教基[1996]16号
【字体:  
关于加强对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实行五天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1 7 4号令《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委先后要求全国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自1 9 9 5年5月1日和9月1日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并对中小学课程计划、教学内容及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新工时制的实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儿童、青少年有较多时间接触自然、社会,发展爱好特长,提高生活及学习的自理能力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教师能较充分地休息、学习,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自身的政治、业务水平提供了保证。五天工作制得到了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欢迎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全国统一实行五天工作制的过程中,少数地区和学校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要求。为加强对实行五天工作制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实行五天工作制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小学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把实行五天工作制的工作做好。在教学工作中,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教学大纲,处理好教学要求、考试要求和各单元教学时间的安排,要十分重视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和质量。高等院校要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优化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大、中、小学都要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小学应积极支持并配合社会有关方面及少年宫(家、站)等利用现有的条件,聘请一些专兼职的辅导员在“双休日”开展科技、文化、艺术、家政、体育等方面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学生则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同时中小学要向家长进行安排好“双休日”的宣传和指导,使家庭与学校密切配合。
  三、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在不违背国务院1 7 4号令《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作一些变通安排。对位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寄宿制中小学,休息和学习的时间可酌情相对集中,但休息的总时间不得减少;二部制的学校则应创造条件达到与全日制学校相接近的教学时间;对初三、高三毕业年级的学生和少数学习困难的学生,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学校可酌情利用周六上午组织补习。
  请各地加强对实行五天工作制的管理与指导,并注意发现、总结一些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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