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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5-5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9]59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9-5-5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59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后职工就业问题的复函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杭劳法[1998]261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后从参加合营的中方聘用的职工安排就业问题的请示》收悉。
  按照《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宣告解散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参加合营的中方企业协助安排就业。“协助安排就业”是指这部分职工主要通过市场就业的途径实现再就业。对企业主管部门和参加合营的中方企业来讲,则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责任,即应当为原职工提供多方面的就业帮助,包括提供就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帮助办理有关手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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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军队所属单位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复函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后职工就业问题的复函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下岗后不应安排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函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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