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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7-4-10
【法律文号】: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
【执行日期】:1997-4-10
浙江省劳动厅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省财政厅
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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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
企业在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按《破产法》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包括:
1.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2.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标准按企业破产时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及计算办法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止。
3.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提取标准参照当地上一年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
4.提取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现行规定标准提取。
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和财产清算资金不足以缴纳上述费用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一次性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分步到位,但到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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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后职工就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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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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