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省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转发你们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办法 此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2003〕106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已经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标准实行套改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调整幅度增加基本养老金。 未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标准实行套改的企业离休人员,在黔劳社厅发〔2002〕1号和黔劳社厅发〔2002〕36号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对应新标准计算增资额。此办法不涉及对过去已执行的政策调整,也不对以前的待遇进行补发。 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后的其它问题,一并按照黔府办发〔2003〕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已由财政支付的离休人员待遇开支渠道不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尽早操作完毕。各地区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五、从2004年2月起,将《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贸委关于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增加离休费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36号)增加的职务工资列入统筹基金支付。 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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