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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12-1
【法律文号】:黔劳社厅函〔2004〕324号 【执行日期】:2004-12-1
贵州省劳动保障厅
黔劳社厅函〔2004〕324号
【字体:  
关于对贵州省电力公司《关于执行<贵州省电力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贵州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关于执行<贵州省电力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的规定,原则同意贵州省电力公司暂时作为独立的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单独运作,至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通知为止。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相关的业务指导。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具体要求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基金的监督按规定上缴工伤保险调剂金。
  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你公司自行调剂解决。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理确定你公司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费率确定需报我厅备案。
  四、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以贵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五、你公司工伤保险启动后,应当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报告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享受待遇,基金的运行等基本情况,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统一报表,请责成有关部门按要求填报。
  请你公司按照上述批复抓紧准备,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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