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我市前阶段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际,以及我市企业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现状。为了从整体上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依法规范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决定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中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资管理)专(兼)职人员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已取得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劳动保障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凭该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选择相应等级,直接参加鉴定(考前辅导自愿参加),合格者换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及培训、鉴定方式(见附件)
三、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全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含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培训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市本级培训报名咨询电话:87483171),各县(市)、区的培训工作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二)培训内容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外,增加我市劳动保障实务内容(不列入考核内容)。
(三)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员资格培训的人员,可选择按标准学时培训、按指定教材自学或自愿参加考前辅导等方式。
(四)对参加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人员,可按市劳动保障局甬劳社培〔2005〕170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条件,享受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
四、鉴定及证书核发
全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职业资格鉴定合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作为提高劳动保障队伍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部署,注重实效,规范操作。同时,要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把推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列入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企业信用评估的内容之一。
附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资格申报条件及培训、鉴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