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7-7-23 |
|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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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7-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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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口头委托第三人代签停薪留职协议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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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口头委托第三人代签停薪留职协议是否有效的请示》(路人劳[1997]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停薪留职协议,应当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如果委托他人代签的,应由委托人书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和授权委托的内容及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名。受委托人代签时,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否则,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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