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7-12-8 |
|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7]132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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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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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7]132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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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制企业原因定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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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制企业原因定职工重新签订合同期限问题的请示》(善劳[1997]62局)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属于企业资产关系的变动,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转制后,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确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原则上按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确定,也可由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确定。企业不得以转制为由单方决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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