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8-8-4 |
|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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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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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可否在合同期内清退农村临时工的函》(浙交函[1998]22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厅《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的通知》(浙劳力[1997]179号)的精神,你厅属浙江公路机械厂在安排部分职工下岗以前应该清退外来劳动力和离退休返聘人员。 二、外来劳动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按照我厅《关于外来劳动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劳函[1998]69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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