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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2002-1-11
【法律文号】:吉劳社发[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11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劳社发[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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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业务由工商部门代征移交社会保险公司征缴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工商局、社会保险公司:
自1998年7月1日省政府决定全省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收以来,特别是省社会保险公司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社保[1999]14号)文件下发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参加养老保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起将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给社会保险公司。现就做好移交以及进一步抓好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对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时限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已经投保的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2001年末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部门负责与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对清帐目,一次性移交给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公司从2002年1月1日承担起对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
二、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投保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工商部门负责清收。对2001年当年的欠费一次性缴清,2000年以前的欠费,可根据本人自愿全部补交或部分补交。投保年限(月份)合并计算。补交的欠费由工商部门负责连同以前缴费一并移交社会保险公司。
三、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不因征缴主体转换而改变。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社保等部门应继续通力合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参保。在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移交给社会保险公司后,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社会保险公司做好工作,利用办照、年检、监管等环节,广泛宣传,动员督促业户按国家要求积极参保。社会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利用工商部门年检换领营业执照等时机,采取与工商联合办公或进驻工商营业大厅等形式,实行先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再行办理工商年检,换领营业热照的一条龙办法征缴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移交给社会保险部门后,各级社会保险公司一定要认真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为参保者及时记好个人账户,管理好养老保险基金。同时,为到达退休年龄人员,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五、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养老保险清单和资金等项移交工作要在2002年1月份结束。移交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局和社会保险公司要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交情况。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还要对下一步如何抓好个体经营者及其帮工的投保、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做出详细安排一并上报上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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