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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0-30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8]125号 【执行日期】:1998-10-30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8]125号
【字体: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函》(浙电劳[1998]11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对于企业因征地招收的土地征用工,劳动合同期满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但是,考虑到土地征用工具有特殊性,再就业能力相对较弱,为防止大批终止劳动合同带来负面影响,在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确需终止劳动合同的,应重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处理好必要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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