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18
【法律文号】:吉林发〔2002〕432号 【执行日期】:2002-9-18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发〔2002〕432号
【字体:  
关于解决林业公检法干警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财政、人事、编办、劳动保障部门,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
  我省林业公、检、法机构自1981年组建以来,干警的工资标准一直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劳动人事部《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林业公、检、法干警工资标准问题协调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林业公、检、法干警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的林业公、检、法干警统一执行国家公、检、法干警工资标准。所需经费从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用其它自有资金解决。
  二、已经离退休的林业公、检、法干警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警的离退休费标准。
  三、林业公、检、法干警的养老保险费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仍由企业统一缴纳。退休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公司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核定并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公司发放的养老金低于国家离退休干警离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按月补齐。
  四、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干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资比照地方公安干警标准执行。
  五、国有林区公、检、法干警工资及离退休费标准的审批工作,由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劳资部门审核。其中,延边州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公、检、法干警工资及离退休费标准的审批工作,由延边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业局的公、检、法干警工资及离退休费标准的审批工作,由省林业厅负责;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干警工资及离退休费标准的审批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标准,由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六、林业公、检、法的其它经费,仍按原渠道由所在企业承担。
  七、新工资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工资标准与新工资标准差额部分不再补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召开吉林省第三次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2008年“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方案
·吉林省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全文公布《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草案)》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