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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8-20
【法律文号】:吉民发〔2002〕52号 【执行日期】:2002-7-1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民发〔2002〕52号
【字体:  
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规定,按照我省2001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731元核算,我省新的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366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92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19元。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破产和长期关停企业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此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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