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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3-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2-3-7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金问题的函

  省科技厅体改处:
  1988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8〕55号)提出:"在吉林省工作满三十年以及在省内的乡镇和农村工作满二十五年,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资格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全额发放"。
  最近,部分地区在执行这项规定中遇到了如何理解和解释"在吉林省工作满三十年"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在计算连续工龄时,要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按以下规定折算工龄: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个零六个月计算。这样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当本人在吉林省工作不满三十年时,可否用折算的工龄弥补,也就是说,在吉林省工作满三十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还是包括按国家规定折算的工龄。
  另外,1991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补充规定》(吉政发〔1991〕48号)提出:"从外省调入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其中在我省工作满十五年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也可享受全额退休金待遇。"这里提到的"连续工龄"与吉政发〔1988〕55号文件中的"工作满三十年"是否相同含义。
  我们认为:在吉林省工作满三十年应为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当从事特殊工种的中级职称人员退休时,实际工作年限不足三十年时,不应用折算工龄弥补。吉政发〔1991〕48号文件中提到的连续工龄与吉政发〔1988〕55号文件中的工作年限是同样含义,也是指在吉林省实际工作的年限满三十年,不应包括折算后的工龄。
  根据吉政发〔1988〕55号文件关于"本规定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特请你厅就此予以明确。
  敬请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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