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体改处: 1988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8〕55号)提出:"在吉林省工作满三十年以及在省内的乡镇和农村工作满二十五年,经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确认资格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退休金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全额发放"。 最近,部分地区在执行这项规定中遇到了如何理解和解释"在吉林省工作满三十年"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在计算连续工龄时,要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按以下规定折算工龄: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个零六个月计算。这样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当本人在吉林省工作不满三十年时,可否用折算的工龄弥补,也就是说,在吉林省工作满三十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还是包括按国家规定折算的工龄。 另外,1991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补充规定》(吉政发〔1991〕48号)提出:"从外省调入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其中在我省工作满十五年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也可享受全额退休金待遇。"这里提到的"连续工龄"与吉政发〔1988〕55号文件中的"工作满三十年"是否相同含义。 我们认为:在吉林省工作满三十年应为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当从事特殊工种的中级职称人员退休时,实际工作年限不足三十年时,不应用折算工龄弥补。吉政发〔1991〕48号文件中提到的连续工龄与吉政发〔1988〕55号文件中的工作年限是同样含义,也是指在吉林省实际工作的年限满三十年,不应包括折算后的工龄。 根据吉政发〔1988〕55号文件关于"本规定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特请你厅就此予以明确。 敬请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