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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2002-6-18
【法律文号】:吉劳社养字〔2002〕26号 【执行日期】:2002-6-18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劳社养字〔2002〕26号
【字体:  
关于对企业离休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

  四、普查登记要求
  1、对企业离休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时间短,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而且涉及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国家和我省制定的相关政策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审核认定,为企业离休人员今后按规定调整养老金打好基础。
  2、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时间和精力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成立临时机构,搞好组织协调,研究有关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普查登记。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老干部机构要按政策认真搞好审核认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搞好汇总的同时,要按要求建立离休人员数据库并核定2001年10月提高养老金标准,对违规办理离休、退休改办离休或离休后重新确定待遇等问题,要建立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审批谁负责纠正的原则,进行纠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协助企业和主管部门做好离休人员职务和任职年限的认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离休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3、各单位在普查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明确填表口径和要求,切实做到符合条件的离休人员不漏登;对离休人员历任职务、任职年限及工作年限认定准确、依据明确;统计汇总准确无误。
  4、严格执行登记审批程序。企业及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审核离休人员档案,实事求是地进行登记。对普查登记中弄虚作假,涂改档案和伪造虚假职务、虚假年限等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有争议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有关问题,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解释或逐级上报研究解决。
  5、企业离休人员普查登记和2001年10月调整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会同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要将本地区企业离休人员普查登记、抽查及2001年10月增加养老金情况,书面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1、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登记表(见表
  2、《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见表
  3、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见表
  4、离休人员指纹采集卡(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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