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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2002-6-18
【法律文号】:吉劳社养字〔2002〕26号 【执行日期】:2002-6-18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劳社养字〔2002〕26号
【字体:  
关于对企业离休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中直有关单位:
  为摸清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确认离休人员历任职务和任职年限,便于今后按国家政策落实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保障离休人员切身利益,经省政府同意,从2002年6月15日开始,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对全省企业(含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事业单位,下同)离休人员进行一次普查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含参加社会统筹事业单位和未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普查登记程序
  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档案填写《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登记表》,接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审核,报各级老干部部门审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中直单位(原参加行业统筹单位除外),由当地社会保险公司组织登记;所有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均由当地老干部局组织登记;所有省中直单位(包括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登记表均由省委老干部局审核认定,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司统计汇总。
  为准确掌握离休人员的生存状况,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采集离休人员指纹(用公安机关使用的专用油墨)。《离休人员指纹采集卡》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上报省社会保险公司。
  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登记表》填报《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填报),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级社会保险公司汇总后上报省社会保险公司。
  普查登记结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普查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所有退休改办离休人员;离休后重新确定待遇人员;近期(1997年以来)办理离休手续人员。后两种情况人员的抽查面要不低于总数的20%。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按国家和我省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10月调整养老金的有关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2001年10月调整养老金的操作办法,核定、审批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10月应提高的养老金。
  三、普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为组织落实好对企业离休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省政府责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财政厅和省社会保险公司组成临时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普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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