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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颁布日期】:2002-6-18
【法律文号】:吉劳社养字〔2002〕26号
【执行日期】:2002-6-18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吉劳社养字〔2002〕2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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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企业离休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省中直有关单位:
为摸清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确认离休人员历任职务和任职年限,便于今后按国家政策落实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保障离休人员切身利益,经省政府同意,从2002年6月15日开始,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对全省企业(含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事业单位,下同)离休人员进行一次普查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含参加社会统筹事业单位和未参保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普查登记程序
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人档案填写《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登记表》,接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审核,报各级老干部部门审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省中直单位(原参加行业统筹单位除外),由当地社会保险公司组织登记;所有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均由当地老干部局组织登记;所有省中直单位(包括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登记表均由省委老干部局审核认定,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司统计汇总。
为准确掌握离休人员的生存状况,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采集离休人员指纹(用公安机关使用的专用油墨)。《离休人员指纹采集卡》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上报省社会保险公司。
离休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登记表》填报《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单位填报),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级社会保险公司汇总后上报省社会保险公司。
普查登记结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普查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所有退休改办离休人员;离休后重新确定待遇人员;近期(1997年以来)办理离休手续人员。后两种情况人员的抽查面要不低于总数的20%。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按国家和我省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10月调整养老金的有关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2001年10月调整养老金的操作办法,核定、审批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10月应提高的养老金。
三、普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为组织落实好对企业离休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省政府责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财政厅和省社会保险公司组成临时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普查登记工作。
本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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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金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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