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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11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9]8号 【执行日期】:1999-1-11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8号
【字体:  
关于企业主管部门能否代替企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问题的复函

  海盐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辞而别、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请示》(盐劳[1998]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应由企业决定是否续订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企业印章不辞而别下落不明的,应由企业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代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责。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不明确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明确。企业印章应按规定重新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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