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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2-12
【法律文号】:川府发〔1995〕178号 【执行日期】:1996-1-1
省人民政府
川府发〔1995〕178号
【字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各地、各部门),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务院《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省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见附件),全省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各市、地、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实施办法和工作部署,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积极、稳妥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流动的重要保障措施。要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领导、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综合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制订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争取在3年内基本达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的目标。要尽快实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办法。
      三、巩固和完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从1996年1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在工资增长基础上逐步提,提高幅度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四、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定期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要与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不断完善具体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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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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