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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27
【法律文号】:浙劳函[1999]13号 【执行日期】:1999-1-27
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13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以保证方式担保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的复函

  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确立担保人角色的请示》(鄞劳仲[1999]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方确定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担保劳动合同履行的做法,没有合法依据,也违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不应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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