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7-19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2004]61号 【执行日期】:2004-7-1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61号
【字体: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社保公司《关于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我省逐步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认真核定及时上级做实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及时准确地核定和上报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有关情况,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各地要认真做好做实个人账户有关数据的核定和上报工作,确保真实、准确。
  每年年初,县(市、区)社会保险公司要根据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对上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的2004年1月1日前欠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所形成的个人账户记账额,提出当年按5%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计划,填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表》,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当地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市州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市州财政局和社会保险公司将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情况确认汇总,填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汇总表》,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公司。
  2004年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计划的填报详见报表说明。
  三、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
  按国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足额落实应承担的做实个人账户资金。每年年初,对经审核确认需当地财政落实的1.25个百分点的资金,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预算安排,在年初预算中一次性打足,不得留硬缺口。
  四、省对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归集
  按照国家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公司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各地财政落实的1.25个百分点资金的归集,省财政根据市州年初上报的《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汇总表》,于每季度初将当季运营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统一拨付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底,省财政与各地财政进行全额结算。考虑各地财政实际情况,对各地全额结算后,省财政将视情况对困难市县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助资金由当地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由省里统一运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克服困难,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实事求是地核定并及时准确上报情况。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表(见表
  2.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计划汇总表(见表
  3.填表说明(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省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